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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玉杰、张玉岭等与沧州市保健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张玉岭,沧州市保健饲料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977号原告张玉杰。原告张玉岭。被告沧州市保健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杰、张玉岭与被告沧州市保健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杰、张玉岭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市保健饲料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杰、张玉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杰、张玉岭撤回对被告沧州市保健饲料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张玉杰、张玉岭承担。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