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才俊玲诉任振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049号原告才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才某承担。审判员 方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