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张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张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17号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应军,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平,系公司员工。被告张艳娟,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保刚审 判 员 王 莎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钰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