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东斌与魏亚峰、赵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斌,魏亚峰,赵辉,王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亚峰,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会盟路龙苑小区,身份证号4112211979********。被执行人赵辉,男,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娟娟,女,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东斌申请执行魏亚峰、赵辉、王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将被执行人赵辉名下的存款13553.83元扣划。现因被执行人赵辉被判刑,被执行人魏亚峰、王娟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执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