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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研究生学历,无业,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22时20分许,酒后驾驶鲁AKE5**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夏良子店附近时,先后与对向行驶的陈某甲驾驶的鲁AT****号出租车、丁某某驾驶的鲁A*****号奔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3月7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王某某到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丁某某经济损失30万元,丁某某将受损奔驰牌轿车交给王某某处置,赔偿鲁AT****号出租车车主陈某乙损失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赔偿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马金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桂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