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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孟锦云与秦昌顺、刘秀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锦云,秦昌顺,刘秀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孟锦云,居民。被执行人秦昌顺,居民。被执行人刘秀銮,居民。申请执行人孟锦云与被执行人秦昌顺、刘秀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756724.50元,执行依据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028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因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028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