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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明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明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753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女,生于1981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飞,男,生于1964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明贵,男,生于197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被告王明贵。经本院通知后,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王明贵的其他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王明贵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