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27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277-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鲁1482执27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39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