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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潘玉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潘玉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1628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阮广杰。委托代理人:罗凯波,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捷文,公司员工。被告:潘玉洁,女,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2144。委托代理人:梁晓明,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满堂红公司)诉被告潘玉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堂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凯波、被告潘玉洁的委托代理人梁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堂红公司诉称:原告是2001年7月6日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公司,有权开展房地产买卖的中介活动。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向卖方承购位于清远市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F区映月湾十八街12号房屋,原告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买卖双方签署《广州市存量房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理费33000元;逾期支付的,须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代理费2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余下代理费11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1000元及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至2015年8月11日止为11000元并以11000元为限),合共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满堂红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居间服务,被告承诺支付居间费;2、《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原告促成被告订立买卖合同;3、房地产权证,拟证明涉案房屋产权情况。被告潘玉洁辩称:答辩人已按双方约定全额、按时支付了居间委托代理费22000元,不存在拖欠原告11000元居间代理费的情况,更不存在违约金,应驳回原告所有诉请。答辩人未造成原告任何损失,原告要求计算违约金的方式过高。被告潘玉洁向本院提交了工商信息,拟证明满堂红公司2016年3月22日变更了负责人,内部因发生重大变化管理混乱,存在遗失有效合同的可能。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潘玉洁向原告出具《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载明本人独家委托贵司代理承购位于清远市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F区映月湾十八街12号的房产;贵司在此过程中为本人提供了详尽的房地产咨询,包括房地产市场行情、房屋买卖过户及抵押贷款的程序、手续、发生费用等方面的咨询,并代表本人与卖方进行反复磋商、议价;鉴于贵司提供的上述居间服务,如贵司成功促成卖方与本人达成买卖合同,本人同意于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天支付买卖代理费33000元整,否则须按签订上述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贵司的意思表示均须加盖满堂红公司印章为准。在承诺书的尾部,承诺人签名栏由潘玉洁签名,经纪方签名栏由陈罗义签名。《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所附温馨提示第6条载明,满堂红公司与你签订的任何协议,或者向你作出任何声明和承诺,必须加盖满堂红公司的印章方生效。《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签署当天,被告潘玉洁与案外人苏惠芳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由被告向案外人苏惠芳购买位于清远市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F区映月湾十八街12号房屋。庭审时,被告对原告促成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原告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税费交纳、办理房产证的部门及相关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完毕的期限等方面未尽到真实信息的告知义务,经与原告协商,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将居间委托代理费调整为22000元,但该协议只有一份且存放在原告处。原告则对被告的以上陈述不予确认。此外,原告明确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为按每日千分之五,从2015年1月23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并以11000元为限。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原告满堂红公司促成被告与案外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凭,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的约定,被告应在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天向原告支付代理费33000元,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构成违约,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余下代理费11000元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至付清代理费之日止,且违约金计算总额不超过11000元。被告辩称,《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因没有原告盖章不具有约束力,且原、被告已重新达成协议将代理费调整为22000元。虽然《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没有原告盖章,但被告已签字承诺向原告支付33000元代理费,该份承诺书原件为原告持有,原告对该金额没有异议并予以追认。关于代理费的金额,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将代理费调整为22000元。故被告的以上辩驳观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潘玉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1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至付清代理费之日止,违约金计算总额不超过11000元)。2、驳回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75元,被告潘玉洁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向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书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