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北京福宜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薛红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福宜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薛红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特76号申请人北京福宜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159。法定代表人张祖华,董事长。被申请人薛红发,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申请人北京福宜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宜园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517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4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北京福宜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薛红发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5日工资15000元;二、北京福宜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薛红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三、驳回薛红发的其他仲裁请求。福宜园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不完备。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确定了试用期3个月,以及3个月的劳动报酬。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索要不合理赔偿,影响公正裁决。请求依法予以撤销仲裁裁决。薛红发同意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宜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情形,对其撤销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福宜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517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福宜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