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冯某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刑初283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乙,曾用名冯某甲,女,汉族,阳江市江城区人,高中文化,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2015年7月2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乙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乙为牟利,于2014年10月开始收受莫某妹、马某侵、邓某崧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然后将投注单转投给上线林某娟(在逃),并获得收受投注总额的10%作为报酬。2015年6月26日7时许,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东风二路56号创业豪园将冯某乙抓获,当场缴获“六合彩”码报5本、“六合彩”投注赌博记录簿1本、“六合彩”投注单6张等物品。至被抓获时止,冯某乙共收受“六合彩”投注约人民币62600元,共获利人民币6984元。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冯乙家属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69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6984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乙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冯某乙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向侦查机关全部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某乙退出的非法所得6984元、现场缴获的赌资4300元、手机(电话号码1371988****)1台、“六合彩”码报5本、“六合彩”投注赌博记录簿1本、“六合彩”投注单6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何静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玥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