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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5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宿州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颂华、宿州市宏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邱颂华,宿州市宏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756号原告:宿州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金献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该公司职工。被告:邱颂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宿州市宏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颂华、宿州市宏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宿州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