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杉,张士军,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2394号申请执行人高杉,男,1987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桂薇,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士军,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866295),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埝坛工业区天富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士军,董事长。高杉与张士军、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梦狐服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79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士军、梦狐服饰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偿还借款等各项费用共计247615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士军、梦狐服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张士军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1个,无可供执行余额。被执行人梦狐服饰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5个,无可供执行余额,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梦狐服饰公司名下×××、×××、×××、×××、×××车辆予以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高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士军、梦狐服饰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士军、梦狐服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高杉申请执行的案款2476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士军、梦狐服饰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792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福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