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91民初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书敏与马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敏,马东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404号之二原告杨书敏。委托代理人穆建民,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敏与被告马东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900元,财产保全费1020由原告杨书敏承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