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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91民初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书敏与马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敏,马东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404号之二原告杨书敏。委托代理人穆建民,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敏与被告马东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900元,财产保全费1020由原告杨书敏承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