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颖锷、黄耀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颖锷,黄耀斌,潘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411-4号申请执行人周颖锷,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黄耀斌,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被执行人潘花兰,女,1957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永颖锷依据本院(2016)桂0702民初字72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黄耀斌、潘花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二十多万元偿还本案债务,并冻结被执行人黄耀斌的工资账户。另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冻结工资账户不停止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朝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