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审申请人甘肃科元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兰州华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肃科元装饰有限公司,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兰州华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6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科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宁,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洮县工贸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李靖平,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华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号民基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甘肃科元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兰州华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肃科元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此前已生效并履行的由二被申请人承担吴宏亚各种损失的判决与本案驳回申请人追偿医疗费诉请的判决矛盾,且与类似判例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不同。故本案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十一条“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法律明确授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了受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有向用人单位、第三人的追偿权。甘肃科元装饰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作为用人单位在雇佣的劳动者吴宏亚发生工伤事故后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等工伤保险待遇,本属对受伤的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并不具有替第三人垫付的性质,且亦未获得法律授权,故不享有向追偿的权利。申请人诉请二被申请人返还其向吴宏亚支付的医疗费,因没有代垫医疗费的事实及法律授权而缺乏追偿的依据,本案生效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甘肃科元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肃科元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小君审判员 郭 奇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雯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