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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哈锅阀门机电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伊犁哈锅阀门机电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中国西部国际建材城A1-115号。法定代表人梁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明,系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青年农场伊东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林锦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耿,系该公司采购部经理,一般授权代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县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721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东代理审判员 吕 清 河代理审判员 拜克他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