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冯国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469号原告冯国芹,居民。委托代理人谭新利、陈方超,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77号负责人李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芹于2016年6月28日以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芹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73元,由原告冯国芹负担。审判员 贾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