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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1民初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杨武与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林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第53号原告杨武,男,汉族。被告林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与被告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合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