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民初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杨武与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林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第53号原告杨武,男,汉族。被告林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与被告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合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