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执004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与王宏义、张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宏义,张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执00412-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王宏义,男,1966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张景峰,男,1975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环城路市。本院在执行(2015)和执字第00412号XX申请执行王宏义、张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XX撤回对两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