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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庆雨与张建刚、李佳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庆雨,张建刚,李佳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申庆雨,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建刚,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佳莹,女,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申庆雨与被执行人张建刚、李佳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7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晓 峰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 建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