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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发展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470号罪犯王发展,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郑刑二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发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王发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因王某某长期虐待刘春英母子四人,使刘春英产生杀死入赘丈夫王某某的想法。刘春英即纠集王来运、王作兴、王发展等预谋杀死王某某。1995年10月10日晚,王某某回到家后,王来运用白石灰粉撒王某某的眼睛,王来运等人用棍棒殴打王某某,刘春英用布条勒住王某某的嘴及脖子,致王某某死亡,并将王某某的尸体系上石头投入一水库内。王发展系主犯。罪犯王发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6次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发展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发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