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和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和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2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670号。组织机构代码:75044929-6。法定代表人宋大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和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3号3403户。组织机构代码:57575016-0。法定代表人张国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和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