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执复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毕建军、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与毕建军、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建军,荣成市,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邹建青,毕然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复4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毕建军。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被执行人邹建青。被执行人毕然九(曾用名毕涛)。申请复议人毕建军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于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富堂公司)、毕建军、邹建青、毕然九借款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荣执字第879-1号执行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荣成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成市黄海中路205号房产。申请复议人不服该裁定,遂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请求中止该案执行,中止拍卖、变卖位于荣成市黄海中路205号房产。荣成市人民法院查明,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荣成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毕建军、邹建青、毕然九借款纠纷一案中,依荣成斥山街道办事处、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财政局申请,执行法院作出(2012)荣石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荣成市西寨陀山小区222号住宅楼106室、306室、401室,位于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203号楼2号、6号、9号门市房,荣房权证诚字第××号房屋一栋,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2015年9月11日,又作出(2012)荣石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判决:荣成富堂公司、毕建军向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清偿借款1150000元;邹建青、毕然九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遂委托威海永平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荣成富堂公司的房产(房权证号:荣房权证诚字第××号)及相应土地【土地证号:荣国用(2011)第247**号】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76.27万元;后委托威海茂银拍卖有限公司以276.27万元为保留价对该房地产进行第一次拍卖,2013年7月10日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6月3日以第一次流拍价下浮15%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2015年10月12日以第二次流拍价下浮20%为保留价进行第三次拍卖,亦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执行法院以第三次流拍价1925602元进行变卖。另查明,执行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2)荣执字第899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石岛黄海中路205号房产,该裁定于2014年6月12日送达荣成市房管局。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2)荣执字第879-1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石岛黄海中路205号房产,同日送达荣成市房管局。荣成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荣成富堂公司位于荣成市黄海中路205号房地产采取查封、拍卖、变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查封期限届满后,裁定重新查封,裁定直接送达不动产登记机关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毕建军称评估价格低、评估时有预谋与查封财产经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相矛盾,故其要求本案的执行及中止拍卖、变卖位于荣成市黄海中路205号房产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其要求重审案件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遂裁定:驳回异议人毕建军的异议。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毕建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执行法院的拍卖、变卖行为违法,超标的查封、未经重新评估、拍卖时间间隔过长、被执行人对拍卖变卖毫不知情,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执行异议裁定。本院查明,执行法院于2016年1月30日在《今日荣成》刊发变卖公告,竞买人姜静(身份证号××)于2016年2月16日交50万元保证金参加竞买,并于同年3月22日付清余款。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法院的拍卖、变卖行为是否合法。涉案房屋评估报告的基准日为2012年10月20日,执行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组织拍卖的时间点在评估报告的一年有效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公开降价拍卖,无人竞买而三次流拍,说明涉案评估报告的保留价仍具有参考价值,无需重新评估。在拍卖的过程中,由于给被执行人做工作接收涉案资产、找不到双方当事人等原因均需要时间,往往拍卖间隔时间超过60天,但该拍卖瑕疵不影响公开拍卖效力。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经过报纸公告并进行公开变卖亦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的拍卖、变卖行为,于法有据。故申请复议人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毕建军的复议申请,维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执异1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强审 判 员 于宝良代理审判员 刘 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