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8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XX区XX局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XX区XX局,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29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XX区XX局,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XX。被执行人王XX,男。本院在执行(2016)京0112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凤龙审判员 庄庆龙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