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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江峰危险驾驶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958号被执行人:李江峰,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危险驾驶罪,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扶邢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邢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亚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