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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执字第0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177-1号申请执行人:分宜县双林镇宋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水生。被执行人: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晨杰。本院在执行分宜县双林镇宋家村民委员会与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张文华审判员  钟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