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马云峰与曾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峰,曾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223号原告:马云峰。委托代理人:顾军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勇。委托代理人:鄢波,系被告连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峰与被告曾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刘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