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8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8436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与田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田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8436号原告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弄*号。经营者张红玲,系个体工商户户主。委托代理人陆敏华,昆山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顾建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田萍,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委托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与被告田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的委托代理人顾建华、被告田萍的委托代理人於伟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诉称:2015年11月12日,徐益、周卫荣承包了原告的酒吧。被告是徐益、周卫荣同意招聘的。2016年1月5日晚,徐益、周卫荣失联,现拖欠员工承包期间的工资未发。2016年1月12日,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04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3640元。原告认为该裁定错误。原告不应承担该责任,应由实际承包人徐益、周卫荣承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不应支付被告的工资、提成、全勤奖36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田萍辩称:仲裁裁决正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徐益、周卫荣承包了原告酒吧,徐益、周卫荣与原告存在合作经营协议。除唐军军、刘怡宁、魏玉龙、王恒达、王孝冻、桓雪琴、费伦、王洋洋8人外,其他被告都是徐益、周卫荣承包后招聘的,2016年1月5日晚,徐益、周卫荣失联,现拖欠员工承包期间的工资不发。徐益、周卫荣失联后,原告经营者重新接手酒吧,现正常经营。另查明: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出勤天数、拖欠工资期间,结合仲裁庭审笔录,仲裁委酌情认定被告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出勤天数、拖欠工资期间详见《员工基本信息表》,认定被告在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的工资为3640元。另查明:原告庭审中提交“昆山花桥夜色酒吧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将该酒吧交于徐益、周卫荣经营,并有该二人负责支付该期间的员工工资。2016年1月12日,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全勤奖3640元。嗣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0472号仲裁裁决书、员工基本信息表、仲裁请求明细表、仲裁裁决明细表、补充协议、昆山花桥夜色酒吧合作经营协议、仲裁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提成及全勤奖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委核算的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资36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提交“昆山花桥夜色酒吧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认为根据协议应由案外人徐益、周卫荣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所在的场所被个人租赁承包,但承包人并无合法证照,原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支付被告田萍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的工资3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