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曹文林非法拘禁罪,曹文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39号罪犯曹文林,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后勤中队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文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退赃款人民币280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7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文林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考核分累计15.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6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文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文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