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少祥与汪芳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陈少祥。被执行人汪芳云。申请执行人陈少祥与被执行人汪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笫105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汪芳云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少祥支付货款人民币81000及利息,但逾期后仍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达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