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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少祥与汪芳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陈少祥。被执行人汪芳云。申请执行人陈少祥与被执行人汪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笫105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汪芳云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少祥支付货款人民币81000及利息,但逾期后仍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达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