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苏长凤与梁新然、济宁民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长凤,梁新然,济宁民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071号原告苏长凤。被告梁新然,男。被告济宁民盛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新然,经理。原告苏长凤与被告梁新然、济宁民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长凤诉称,2014年11月17日,被告以开公司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以济宁民盛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当时约定借期半年,月息2.5%,后双方又达成新的还款计划,并约定如不按期,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但被告均未按期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新然因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长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