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其友与被告苗春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友,苗春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703号原告:张其友。被告:苗春影。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友与被告苗春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其友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其友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