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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其友与被告苗春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友,苗春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703号原告:张其友。被告:苗春影。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友与被告苗春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其友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其友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