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民算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治远、四川晶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治远,四川晶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算4号申请人刘治远,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平滩镇西街*号*幢1-1,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四川晶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城市春天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晶。申请人刘治远以被申请人四川晶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股东会决议解散,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四川晶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2015年11月27日,刘治远撤回以其个人名义提交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刘治远申请四川晶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尚未受理,对其撤回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治远撤回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兵代理审判员 胡 茜代理审判员 徐尔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科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