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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执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湖南益阳市桃花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文登科、蔡和香、湖南省益阳市益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益阳市桃花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登科,蔡和香,湖南省益阳市益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执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市桃花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秀峰西路颐园小区311号。法定代表人曹明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志强,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签收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和解。被执行人文登科,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蔡和香,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湖南省益阳市益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龙洲北路龙腾综合楼内。法定代表人文登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南益阳市桃花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登科、蔡和香、湖南省益阳市益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湖南益阳市桃花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人文登科、蔡和香、湖南省益阳市益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浩益代理审判员  李 捷代理审判员  杨月斌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琼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