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德州博维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德州博维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初27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3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丽丽,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博维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东地北路181号博维大厦。法定代表人:于洪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延峰,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博维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博维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高世民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