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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4民初654号原告:孙某,无业。被告:魏某。原告孙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博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双方系媒人介绍认识,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被告信仰宗教,被告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甚至几天不见踪影。后来直接长时间不回家。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均不悔改。2013年被告离家后至今未归。2014年原告曾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后来原告撤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孙某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2、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3、(2014)博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4、博山经济开发区大庄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5、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给被告魏某的父亲魏念易制作调查笔录一份。被告魏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其他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孙某与被告魏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双方婚前感情很好,自2013年双方开始分居,现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原告曾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被告父亲魏念易询问,魏念易称其与被告无联系已有三四年,亦不知晓被告的下落。原告主张双方无婚前及婚后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魏某长期离家在外,至今未归已满两年,期间未尽到其作为妻子应尽的家庭义务,本案系原告第二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足见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莎莎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薛连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