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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平舆县唯美建材销售中心与王东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唯美建材销售中心,王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唯美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平舆县。被执行人王东平,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关于平舆县唯美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执行王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对本案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成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