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刑更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叶信怀组织卖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信怀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757号罪犯叶信怀,别名:黄毛,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港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叶信怀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7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信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信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