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爱民与被执行人王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爱民,王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爱民。被执行人王小庆。申请执行人石爱民与被执行人王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爱民于2016年6月20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石爱民与被执行人王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25757元(含调解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