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039号原告成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延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