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建设与武晓锋、刘秀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设,武晓锋,刘秀贞,曹桂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462号原告:赵建设,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万江、李德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晓锋,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刘秀贞(被告武晓锋之妻),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桂永,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本科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信珍、周娥(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建设与被告武晓锋、刘秀贞、曹桂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任 丽审判员 梁宁人民陪审员刘春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