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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鲁山县辛集供销合作社与陈国立、张文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779号原告鲁山县辛集供销合作社与被告陈国立、张文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山县辛集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亚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