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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章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亮,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因交通肇事,于2016年1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27日解除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倪德海、郭晓龙,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亮及其辩护人倪德海、郭晓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6日0时55分许,被告人章亮驾驶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安阳市平原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向东100米处,与行人张某某、汤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汤某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章亮驾车逃逸。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内脏破裂出血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章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章亮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章亮辩称其以为没有撞到人,就离开了现场。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亮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章亮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0时55分许,被告人章亮驾驶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阳市平原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向东100米时,与行人张某某、汤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汤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亮驾车逃逸。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内脏破裂出血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章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16日1时2分许,有人报警称在平原路和德隆街交叉路口附近,一辆白色轿车撞到行人后逃逸。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原路与德隆街交叉口东100米,被撞行人张某某当场死亡,伤者汤某某在现场,现场地上有白色汽车碎片。肇事车辆经2016年1月18日查验,前挡风玻璃右侧、右前侧大灯等处破碎。三、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整体分离检验鉴定书,证实事故现场提取的肇事车遗留物与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大灯灯罩、右前保险杠存留部分原为同一整体。四、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内脏破裂出血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五、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章亮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六、被告人章亮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15日晚上,其和同事王石等人吃饭时喝了2两白酒。1月16日1时许,其驾驶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德隆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原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处,看见前方20米左右有两个行人横过马路,其向左打转方向,但已来不及避开,听见“砰”的一声,车的右前大灯、挡风玻璃受损,其不确定是否撞到人,但未下车查看现场并驾车离开。七、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6日1时许,其和同事张某某沿德隆街由南向北横过马路时,一辆汽车把张某某撞飞了20多米远,其也摔倒在地上,左胳膊和腰有点疼,肇事司机未停车并逃离现场。八、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6日1时许,其在平原路和德隆街交叉口附近,听见“砰”的一声,看到一辆白色越野车沿德隆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原路口向北行驶离开,听见有人喊“撞死人了”,看到现场有一个男性脸朝下趴在地上不动,流了一摊子血和脑浆。九、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6日1时许,其在平原路和德隆街交叉口附近时,看到一辆白色越野车右前角撞到一个男子,司机没有下车,并且沿德隆街向西行驶至平原路口后,向北行驶逃逸。十、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6日22时许,其听章亮说昨晚他在德隆街与平原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了事故,不知道是否撞到人,但是车撞的很严重,其发现章亮的白色越野车的右前侧大灯、倒车镜、挡风玻璃等多处损毁。1月18日上午,公安民警将章亮带走。除以上列举证据外,另有被告人章亮的户籍证明、驾驶证、车辆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在卷可查,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亮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及肇事车辆毁损情况,足以证实被告人章亮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章亮供认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未下车查看,但辩解以为没有撞到人,与事实和常理明显不符,也反映出其逃避法律追究、为自己开脱罪责的主观恶性,且直至本案一审宣判前,亦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告人章亮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章亮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以此为由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廷印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