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曾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曾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987号原告:马某,194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曾某赡养纠纷一案。2016年6月28日,原告马某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