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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曾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曾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987号原告:马某,194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曾某赡养纠纷一案。2016年6月28日,原告马某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