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特字第59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新宅、杨新维与杨新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宅,杨新发,杨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特字第59086号申请人杨新宅,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新发,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杨新宅(申请人杨新发之兄),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杨新杰,男,1963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新维(被申请人杨新杰之兄),男,1952年1月6日出生,北京市燃气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杨新宅、申请人杨新发(以下均称姓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新杰(以下简称姓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新宅、杨新发称:杨新杰系其弟,2003年被诊断为精神病,2009年11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残联下发残疾证,定其为精神残疾壹级,能够部分辨认与控制自己的行为。为保护杨新杰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宣告杨新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新宅经济条件尚可,可承担监护职责,申请指定杨新宅作为杨新杰的监护人。经查,吕淑清与杨国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即杨新维、杨新宅、杨新发、杨新杰。杨国英于2015年7月24日因病死亡。2004年6月16日,杨新杰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长期在北京回龙观医院住院治疗。本院曾委托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所对杨新杰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司鉴字119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新杰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吕淑清、杨新维、杨新宅、杨新发均同意由杨新宅作为杨新杰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杨新杰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杨新发、杨新宅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杨新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杨新发、杨新宅申请指定杨新宅为杨新杰的监护人,各方均同意,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杨新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新宅为杨新杰的监护人。鉴定费3150元,由申请人杨新宅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