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870号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叠山路533号,。法定代表人:涂凤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丽霞,女,汉族。被告:王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以其与被告王玲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李欢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