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4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大庆与王文俊、王二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庆,王文俊,王二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1208号原告王大庆,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文俊,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二乐,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庆诉被告王文俊、王二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有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明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