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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大庆与王文俊、王二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庆,王文俊,王二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1208号原告王大庆,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文俊,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二乐,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庆诉被告王文俊、王二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有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明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