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贾希全与李树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希全,李树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467号原告贾希全,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银,男,汉族,约40岁,住河南省武陟县。原告贾希全与被告李树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树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希全撤回对被告李树银的起诉。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敏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