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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贾希全与李树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希全,李树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467号原告贾希全,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银,男,汉族,约40岁,住河南省武陟县。原告贾希全与被告李树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树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希全撤回对被告李树银的起诉。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敏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