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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被执行人姜某,男。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处,被执行人均不在家,据邻居说姜某大概在无锡。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国土信息,农村房产无法处置。因姜某目前下落不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李根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百度“”